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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4〕7号),就进一步调整增值税起征点和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一、进一步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自2004年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
二、严格其他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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