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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1.12.13.14.条对信访人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第十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一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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