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标准、规范,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经营者加强卫生安全工作自查自纠,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公共场所卫生问题,有效保障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通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我市公共场所卫生品质提升。
(二)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检查,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及早发现和消除各类卫生安全隐患,有效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三)营造多元共治的社会氛围。通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增进社会各界对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三、工作目的
通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公共场所经营秩序,按照“突出重点、明确主题、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行监管公示,群众监督,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有效保障广大消费者健 康权益。
四、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五、工作内容
(一)持证经营情况。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建档情况。包括卫生管理 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空气、微小气候(湿 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取得卫生检测或评价情况及清洗、消毒情况等。
(三)公共场所卫生状况。1、公共浴室的、采光照明、噪声等是否合格;2、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可以反复使用的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一次性用品用具禁止重复使用;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 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 洁无异味;4、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 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四)公共场所禁烟情况。要求各类经营性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并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工作安排
(一)理发、美容场所集中检查及督促整改阶段(2023年5月—6月)。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卫生设施设备配置、运行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从业人员公共场所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情况;生活美容 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情况;公共场所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情况等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二)住宿业集中检查及督促整改阶段(2023年7月—8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工作任务,落实责任要求,对全市范围内住宿场所持证经营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建档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及公共场所禁烟情况等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三)商场、超市、KTV 集中检查及督促整改阶段(2023年9月—10月)。对全市范围内的商场、超市、KTV 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沐浴场所集中检查及督促整改阶段(2023年11月)。对全市范围内的沐浴场所是否合理设置公共用 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和储藏间;毛巾、浴巾、浴衣等公共用品用具(一次性用品除外)是否“一客一换一消毒”,更衣箱 是否“一客一消”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严格组织落实。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重要性,建立完善工作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确保监督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要明确责任,制定切 实有效的措施,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进行重点 检查。要将专项整治与量化分级工作相结合,发现问题提出 整改意见,跟踪督察落实。
(三)加大宣传,强化社会监督。要加强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营造重视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氛围,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202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计划
一、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二、检查范围
义马市辖区内全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城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三、检查内容
(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加强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管,监督指导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完善各类消毒设施和卫生设施,检验设备满足检测要求并运转正常。检测项目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要求,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对辖区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要达到100%。设置检验室,检验设备满足检测要求并运转正常。开展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大肠菌群、菌落总数、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不能开展的常规检测项目要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进行定期监测并提供合格的水质检测报告书。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1日-3月11日)。市卫生监督所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卫生监督员动员和培训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3月12日-5月31日)市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饮用水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立即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三)总结评估阶段(6月1日-7月30日)。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成效进行深入总结评估,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供水单位责任。进一步明确供水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的管理制度,使其真正担负起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源防护、周围区域、净化消毒设施、生产过程控制等各环节开展巡查并记录备查。要按照《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点,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确保水质合格出厂。
(二)严格监督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市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措施、务求实效。对饮用水消毒剂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供水单位是否使用合格的消毒剂(包括消毒设备使用的消毒剂)消毒;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消毒剂。对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检验人员的资质,自检项目及频次是否符合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要求。
(三)强化监督抽检工作职责和责任。市卫生监督所及聘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要求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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