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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常村矿常安社区居民,该社区无物业管理,日常仅由社区收取垃圾清运费,家里常住我和老伴,两人均退休,日常用水20元左右。今年4月初我收到短信提醒水费欠费300余元,然后去补缴水费,到4月10日左右,给闺女讲水费过多的情况后,闺女建议去排查水管是否漏水,最终发现楼外地下管道外漏,咨询水务公司请求维修,该公司单方面表示水表后不管,最终我们只能自费找人维修。因水务公司每次都在月底抄表,4月底,我们自行缴费时发现欠费3805.70元。5月4日再次收到欠费信息。按照水务公司说的每月20号左右抄表,截至收到欠费短信之日长达半月之久。与水务集团多次沟通后,其将水费降至1800元,该方案仅为阶梯优惠,并无任何依据。 问题一:从水费异常开始后,我方从未收到水务公司电话、短信、口头、社区转告等方式通知。水务集团表示已向我方告知,但仅提供无法接通的呼出记录,未与我方取得联系,与《供水服务规范》相违背。 问题二: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27、28条:供水企业对输配水管网、水表前设施负有定期巡查、检修、运维义务。《民法典》第509条(全面履行 附随义务):自来水公司作为供水合同一方,有巡检、发现漏水、及时告知、抢修的合同义务;明知异常不告知,属于违反诚信附随义务(通知、止损)。自来水公司巡检发现用水量异常,未通知业主、未及时抢修,放任水量持续流失,属于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减损规则:违约方(自来水公司)未尽止损、告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全部超额水费由供水公司自行承担,业主有权拒付漏水产生的额外水费。 现要求水务集团承认错误,向我方做出公开道歉,由水务集团及违规员工承担3805.0元全部水费。因涉及金额较大,并对其涉及员工做出实质性扣除工资等处罚,并赔偿我方损失。 |